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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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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要约(车辆租赁合同)

本公开要约由个体经营者 Таламбуца Анна Валентиновна(以下简称“出租方”)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(以下简称“承租方”)正式提出,邀请其按照以下条款签订电动车辆租赁服务合同。

1. 合同标的

出租方应依本合同向承租方有偿提供车辆,供其临时占有和使用,不提供驾驶或技术运行服务。所出租车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,符合车辆使用要求。

2. 双方权利与义务

出租方须将符合本合同条款及其功能用途的车辆,连同全部附件和相关文件交付承租方。若承租方违反租赁条款或车辆用途使用车辆,出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。

承租方应:

  • 按照本合同及车辆用途使用所租车辆;
  • 自行驾驶租赁车辆,并负责其商业及技术运行;
  • 承担车辆维护、保险(包括自身责任保险)及车辆运行产生的费用;
  • 在整个租期内保持车辆良好状态,包括实施日常维修和大修;
  • 按时缴纳租金;
  • 租赁终止时,将车辆按接收时的状态返还出租方,正常损耗除外。

承租方无需出租方同意,即可按带驾驶人员或不带驾驶人员的车辆租赁合同转租车辆,并可自行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及其他合同,但不得违反车辆用途。

3. 租金

承租方于每月第一日预付当月租金。如首月或末月不满整月,租金按相应日历月的天数比例计算。车辆因故障无法使用的期间,承租方免付租金,但因承租方过错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的情况除外。

4. 双方责任

出租方对完全或部分妨碍车辆使用的缺陷承担责任,即使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。对于签约时已说明、承租方事先已知,或承租方在签约或交车时检查车辆及其工作状态应发现的缺陷,出租方不承担责任。承租方对车辆及其机械、装置或设备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。

5.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

应出租方要求,如承租方严重违反合同或车辆用途使用车辆,或多次违规;明显损害车辆状态;在约定付款期限后连续超过两次未付租金;或未进行大修,本合同可提前解除。

应承租方要求,如出租方不交付车辆或妨碍按合同及车辆用途使用车辆;所交车辆存在妨碍使用的缺陷,且该缺陷签约时未说明、承租方事先不知情,也不应在检查时发现;或因承租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导致车辆无法使用,法院可提前解除本合同。

双方将尽力通过协商解决本合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争议;协商不成时,通过诉讼解决。

隐私政策

1. 信息收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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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数据使用

所收集数据仅用于联系您、处理订单、签订租赁或买卖合同,以及提供客户支持。

退款规则

1. 租赁退款

租赁电动车辆提前归还时,根据已签署的交接单条款,按未使用的租赁天数比例重新计算费用并退款。

2. 退款流程

如需退款,请致电 +7 (920) 106-07-37。退款经双方确认后,将在 3–10 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付款银行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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